一.什麼是最低稅負制:
最低稅負制係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負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稅額的一種稅制。目的在於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均有基本的貢獻,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
二.最低稅負制適用對象
◆法律不追溯既往,於94年底前投保之保險所產生之日後保險金給付,不適用此條例
◆以「戶」為申報單位(含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死亡給付3,000萬免稅額以「戶」為單位,受益人若已成年可單獨成戶,且分散其受益人,節稅效益最大
◆加計基本稅額計入項目後,所得額達600萬元者
三.適用最低稅負制條件:
◆每一申報戶以所得淨額加免稅所得及扣除額後所得超過600萬者
◆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住滿183天之本國籍人士及外國籍人士
◆每一營利事業以所得200萬為基準點
◆營利事業是否有在中華民國辦理設立登記
◆每一個子女獲得的保險給付(不包括意外險、醫療險的給付),超過3,000萬
四.最低稅負制實施時間:
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但海外所得自98年1月1日起始納入個人最低稅負稅基。
五.我國為什麼要實施最低稅負制?
◆長期以來,我國為達成特定經濟、社會目的,採行各項租稅減免措施。實施結果,減免範圍逐漸擴增,而減免利益並有集中少數納稅義務人之情形,使租稅的公平性受到質疑。
◆全面檢討修正不合時宜的租稅減免規定,係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但因所得稅減免規定分散於30餘種法律當中,欲在短期內全面檢討修正,有其困難。
◆參考國際經驗,如美國、韓國、加拿大等國的作法,制定最低稅負制度(Alternative Minimum Tax),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負或甚至免稅之法人或個人,至少負擔一定比例之所得稅,可兼顧既有產業或社會政策,並適度減緩過度適用租稅減免規定造成的不公平,彌補現制的不足。
六.最低稅負制實施後,可達成何種目標?
◆個人或企業至少須繳納基本稅額,適度達成所得稅之公平性,蓄積未來擴大稅基降低稅率的租稅改革動能。
◆適度調和不同產業與部門間之租稅負擔失衡現象。
◆降低高所得者或企業利用租稅減免優惠規劃減輕稅負的誘因,避免租稅優惠及其他扣除項目的不當擴大。
七.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免稅所得及扣除額
現行稽徵實務上,常見以下列各項租稅規劃達到避稅目的,將之納入個人最低稅負之稅基,據以計算基本稅額:
◆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員工分紅配股,其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海外所得於98年納入稅基,必要時可延至99年納入,且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以上始行納入。